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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的答辩状
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案的
答辩状
答辩人:咸阳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105号
答辩人因与李某等三十五位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能按时交房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9月下旬,咸阳市某厂改制方案获得批准,改制工作按步骤进行着,但是有部分职工并不理解,经常集体闹事,封堵汉城花园项目工地,导致工地多次被迫停工,从2006年6月至2009年3月累计停工120天。
2007年11月份开始,咸阳地区发生了50年一遇的强雨雪冰冻天气,致使建筑施工作业无法正常施工,延误工期三个月,但天气稍有好转,便及时恢复了建设施工。
2008年5月12日,我国汶川发生了八级大地震,大半个中国都感到了地震的波动,咸阳地区也天旋地转,地动山摇,震感明显。人们迅速逃离房屋建筑,站在户外时仍是惊恐万分,长时间不敢返回屋内。虽然地震过去了,但很多人仍然选择了广场、草坪等空旷地带度过艰难的白天和黑夜,这段记忆至今令人心有余悸。发生这次大地震时,正在建筑工地里的所有人员立即逃离施工现场,因为正在建设的房屋以及工地上的机器设备倒塌的危险是不言而喻的。随后咸阳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正在建筑施工的所有工地进行防震抗震的强制检测和检查,期间不能动工。虽然答辩人积极应对,但建筑工程进度仍被耽误了四个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不可抗力包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暴风大雪、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不能按时交房的原因是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所致,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书中所述的交房日期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实际交房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答辩人交房的日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答辩人已在2009年5月31日已经开始交房,并在此之前已经通知申请人前来领房交接,但申请人却一再拖延,致使在上述日期才将交房手续办完,此间迟延责任不在答辩人,而在申请人自身。
三、答辩人与申请人就逾期交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在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期交房的期间,答辩人采取张贴公告、电话联系、发送短信、口头通知等形式及时向全体业主说明情况并真诚致歉,以取得谅解。同时也为了表示诚意,与业主达成一致,答辩人免除全体业主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作为逾期交房的补偿,业主认可同意以免除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作为延迟交房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申请人约定,免除申请人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作为逾期交房补偿,申请人认可同意并且也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免除,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这是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体现,逾期交房问题双方已经通过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而得到合法解决,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既然答辩人与申请人就逾期交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能按时交房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实际交房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而且答辩人与申请人就逾期交房事宜已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贵会在审查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咸阳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咸阳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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