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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恶意袒护“杀人”

南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恶意袒护“杀人”凶手 (2009-08-27 05:29:45)

标签: 耿素民 陈华群 天坛医院 盐城三院 动脉瘤手术 南京医学会 医疗事故 鉴定

       “指鹿为马”的医疗事故鉴定, 恶意袒护“杀人”凶手

                   作者:陈旭,美国生物博士,现在美国斯隆-凯特林癌症中心从事癌症研究工作。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001-6462664379  

                                    中国国内亲属联系电话 13914640297

            

      核心提示:本人的母亲单长兰在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故意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脑血管造影是最后确定颅内动脉瘤手术成功与否必须的检查方法),还谎称病已治愈,将病人蒙骗出院;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由于手术失败而发生生命危险时,手术医生拒不承认手术有问题,甚至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的情况下,荒谬的说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所致,谎称病已无法救治。耿素民等人丧失了最基本的医德,其草菅人命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详情请看)。院方也百般的袒护有过错的医生,口头声称医生没错,却不敢出具有效的书面说明。甚至盐城三院院长蛮不讲理的说:“你们去告吧!”。我们无奈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然而鉴定的结论,令人费解。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不以医学原理、科学证据和医疗常规,以完全偏袒医方的态度,刻意忽视有利于患方的证据,做出医生没有任何过错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网络媒体,将南京医学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布天下,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给予评判、支持和建议,并关注一个平民百姓的正当维权是否能在法律的主持下实现公平正义。

 

一.事件经过

    我母亲单长兰2008年10月25日经脑血管造影确诊颅内动脉瘤入住盐城三院做开颅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和助手陈华群告知:手术顺利成功,在没有做手术后的血管造影复查的情况下,说我母亲的动脉瘤病已经治愈,可以出院回家。我母亲2008年12月10日因脑部再次出血又入住盐城三院。耿素民和陈华群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未查明出血原因的情况下,就断言:我母亲的病已经不能再开刀,已无法救治。为尽量挽救母亲的生命,我们于2008年12月15日将母亲转到了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一院)试一试。该院为母亲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后发现,我母亲的脑内动脉瘤依然存在。虽经一院于2008年12月17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但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造成了伤害,以及三院的隐瞒延误了医疗时机,我母亲留下了瘫痪等严重的后遗症。

 

    事后,我们经咨询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及查阅医学资料,证明耿素民和陈华群做的第一次手术是不成功的,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刻意掩盖手术失败的事实,欺骗患者家属。若不是我们迫不得已将我母亲转到一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永远也不会暴露。后来,我们反复与盐城三院进行交涉,但医生编造理由,院方搪塞患者家属,院长态度强硬,完全没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为讨还公道于2009年2月份将盐城三院起诉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接着委托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下面是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敬请广大网民看看,在我确凿的证据及咨询的国内外专家的意见面前,这一鉴定的公正性如何:

 

     南京医学会医鉴[2009]03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和结论: 

1、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诊断明确,医方行动脉瘤夹闭术方案选择正确,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不违反规范要求。

2、患者术中发生动脉瘤体破裂,医方成功夹闭止血,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术后肢体活动良好,复查头颅CT未见出血征象。

3、患者出院后再次出血,结合第二次手术记录,考虑为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大,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

4、患者目前偏瘫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结论: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本人对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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