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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的“神秘遗嘱” 儿持遗嘱独占八成房产
赵鸿江律师
法制晚报讯(文/纪欣) 从今天起,“家法讲堂”栏目和您见面了!
俗话说“家事无小事”,小家的和睦关系着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本栏目所称“家法”是指对婚姻、继承、物权、房屋买卖方面相关的家事法律的总称。每周将邀请专业律师为您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从故事中剖析法律、透视人情,帮助您更好地处理家庭财产,打造幸福小家。
故事回放
家住朝阳区的李老太年逾90岁,生有两男一女。李老太一直由二儿子李强照顾。
2012年3月,李老太因病住院,三个子女轮流在床前陪伴。
但3个月后,李老太还是撒手人寰。在办完李老太的丧事后,三个子女坐在一起商量老人遗留在二环内的一套四合院如何分配。
二儿子李强提出,母亲一直由他照顾,在三人平分的基础上希望自己多分一点,女儿李燕表示同意。
当问到大儿子李刚的意见时,只见李刚不紧不慢地从包里拿出两张纸,两人看完大吃一惊。原来,李刚拿给他们看的是一份遗嘱,内容是李老太将四合院的80%给了李刚,将20%分别给了李强和李燕。
两人一时不知所措。李强说,“事情太突然,让我们回去想想。”
回去的路上,李强心里愤愤不平,责怪妈妈怎么那么偏心,自己照顾她这么长时间,她却将房子大部分给了大哥。
李强回家后把情况告诉了老朋友老张,老张觉得事情蹊跷,建议李强去找律师问问。
律师仔细看了李老太的遗嘱,发现字迹潦草,歪歪扭扭,便问李强,母亲是因何住院,因何病去世。李强回答,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昏迷后住院治疗,后因并发症死亡。
随后,律师随同李强到医院调取了李老太的病案。律师发现,李老太住院期间已完全依赖护工,记忆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且神志不清。因此,遗嘱可能不是李老太的真实意思,建议李强提起诉讼。
在律师的帮助下,李老太的遗嘱被认定无效,李强分得四合院40%的份额。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
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专注商事、婚姻、房地产建筑领域法律服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创办了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并担任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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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继承法》第13条 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李老太的遗嘱虽为其亲自所写,但是其在立遗嘱时处于老年痴呆症发病期间,并且病情严重,其已经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李老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设立的遗嘱无效。
同时,李强对李老太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该多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老太所立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强获得四合院40%份额。
赵鸿江律师提醒,并非所有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所立的遗嘱都无效,关键是看老人的症状是否达到意识不清的程度。
如果老人处于老年痴呆症初期,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其所立的遗嘱就有效。反之,老人处于老年痴呆症中期或晚期,并有神志不清症状,因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所立遗嘱就无效。
赵鸿江律师提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意志容易受他人左右。因此老年人在立遗嘱之前,一定要向专业律师咨询,对立遗嘱的各个环节把关,事先做好行为能力认证,保护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
如此,才能既避免亲人们对簿公堂,同时也更好地实现老人遗愿。文/纪欣
(原标题:九旬老太的“神秘遗嘱” 儿持遗嘱独占八成房产 律师看出蹊跷 法院判老人神志不清下所立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