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律师提示:抵押房产莫忘办理登记 B06

默认大小 上一篇下一篇

律师提示:抵押房产莫忘办理登记 2014年04月28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济南时报》报道,借款给朋友且有房屋抵押担保,这样的债权似乎很牢靠了。然而由于抵押未办理登记,律师提醒这样的抵押并无法律效力,即使拍卖房产抵债,也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借款有房产作“抵押”

  陈先生欲向李先生借款2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期满后还本付息。李先生同意出借,但为了保证借款到期后能及时回收,便要求陈先生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左右的房产抵押给他,然后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若陈先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李先生可以申请将房产拍卖,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前往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陈先生拿到借款后,便将该款用到了投资股票。很快,两年的借款已经到期,李先生找到陈先生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4000元。
  陈先生表示,因股票市场行情不好,他不仅亏损严重,而且还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向其他人借了几笔钱,现在根本没有钱偿还李先生。
  随后,李先生了解到,已经有一些债权人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李先生亦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先生偿还借款本息,那么,如果陈先生的房屋被拍卖,在众多债权人中,李先生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呢?

  律师称登记才有效力

  律师表示,法院会判令陈先生偿还李先生的借款本息,但李先生并没有在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什么呢?这就是关于抵押权怎样才能生效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必须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 《他项权证》,只有这样,抵押权才能生效,抵押权生效后债权人才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受偿,双方仅仅签订抵押合同不会使抵押权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李先生仅能享受一般债权人的权利,无法享受抵押权生效后带来的能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所以律师提醒大家,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押时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