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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经济帮助金的适用条件

简要案情

    潘某(女)与蔡某(男)结婚近20年,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参加男方单位房改取得房屋一套。潘某曾起诉要求与蔡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潘某再次起诉离婚。

 

诉讼过程

    潘某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潘某与蔡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3、蔡某支付潘某经济帮助金。

    蔡某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2、房屋是自己单位的房改房,是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3、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金。

    诉讼中,潘某主张蔡某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供派出所出警记录一份,载明潘某报警称蔡某对其进行殴打,蔡某否认殴打潘某,但认可其确实打了潘某一个耳光。

    潘某要求经济帮助金的理由是其离婚后无房居住,也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潘某与蔡某离婚;房屋一套归蔡某所有,蔡某支付潘某房屋价值1/2的折价款;蔡某支付潘某经济帮助金每月500元,共支付半年,共计3000元。对潘某主张的家庭暴力问题未予认定。蔡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潘某没有工作,蔡某对家庭贡献较多,分割房屋时其应多分,且不同意支付经济帮助金。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蔡某的上诉。

 

简要分析

    关于一审中蔡某主张的诉争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问题在此就不赘述了,下面想谈一下家庭暴力的认定和离婚时要求经济帮助的问题。

    首先,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潘某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该记录中载明蔡某只承认打了潘某一个耳光,婚姻生活中夫妻吵架甚至动手打架虽然不是大家希望的,但却是不可避免的,仅仅因为一个耳光就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确有些牵强,而潘某又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

    家庭暴力问题在离婚纠纷中是很常见的问题,难点就在于它的举证,关于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我曾经特意与婚姻家庭组的几位资深法官进行过探讨,以后我会专门写一篇文章,提醒大家要注意的问题,在此就不多说了。

    关于经济帮助金,它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可以看出,一方生活困难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本案中潘某属于婚姻法解释中列明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情绪,因此法院对其要求经济帮助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点感想

    看惯了分分合合,原以为自己对离婚纠纷已经有了免疫力,可是庭审中看到潘某伤心的泪水,还是让我忍不住湿了眼眶。因为蔡某患有无精症,两人一直没有孩子,而现在潘某已经四十五、六岁,即使今后再婚她也不可能再生育了,这段婚姻带给她的伤害可想而知!蔡某对潘某说:“我打你是因为不想和你离婚。”多么可笑的说法!潘某哭着喃喃自语:“我这一生都被你毁了,我注定要孤独终老。”让人心酸……真心的希望潘某能走出这段婚姻的阴霾,找到一个疼爱自己的人,别让眼泪陪自己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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