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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与丁玉华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欢,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水田庄乡政府机关宿舍,现羁押于溆浦县公安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7801150012。
委托代理人刘根,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溆浦县谭家湾镇中学教师,住湖南省溆浦县谭家湾镇中学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9110228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华,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阁镇丁家冲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902181468。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根,被上诉人丁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丁玉华与刘欢于2008年年7月相识并恋爱,同年11月7日经登记结婚,2009年6月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忠福。婚后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小孩出生满月后,丁玉华与刘欢又发生吵架,丁玉华便带小孩回娘家居住。刘欢经常到丁玉华娘家吵架要小孩,丁玉华将小孩送到刘欢家,自己仍在娘家居住。2009年9月1日,丁玉华回溆浦县双井田头加油站工作后,刘欢又经常到加油站找丁玉华吵架,并多次将丁玉华打伤,丁玉华因此辞掉了加油站的工作。2010年4月9日,丁玉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小孩刘忠福,由刘欢承担抚养费。同年4月16日,刘欢遇到丁玉华,对丁玉华实施了向其口中灌农药的行为。现刘欢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另查明,丁玉华与刘欢有夫妻共同财产被褥4铺、床1张、VCD机1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玉华与刘欢自愿离婚;
二、小孩刘忠福由丁玉华抚养,如刘欢被判处刑罚,刘欢服刑期间的抚养费免于支付;刘欢服刑期满后,刘欢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另行协商解决;
三、共同财产被褥二铺、VCD机一台归丁玉华所有;床一张、另外被褥二铺归刘欢所有;
四、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丁玉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刘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文 利
审 判 员 彭 湘 平
代理审判员 欧 晓 林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玉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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