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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闻媒体曝光被执行人,是“创新”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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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艺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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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新闻媒体曝光被执行人,是“创新”还是违法?

    提交日期:2007-9-10 11:36:05 | 访问量:0 | 回复:0 字体:  颜色:

     

      

        9月7日《中国法院网》报道,9月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首次公布了73起执行申请的被申请人名单,并以在新闻媒体和法院公告栏刊登督促履行公告的方式,公开督促这73起纠纷的被申请人到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据悉,这是该院自今年1月以来在立案阶段探索督促履行工作机制以来,在督促方式方面的又一新探索。

       据介绍,此次朝阳法院在以往电话督促、谈话督促、邮寄督促履行通知书等方式的基础上,采取以在新闻媒体和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开展督促,其目的在于加大督促的力度,使督促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根据督促履行公告的要求,法院限定被公告的73起纠纷的被申请人在十日内到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朝阳法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

       在新闻媒体和法院公告栏刊登督促履行公告的方式,公开督促这73起纠纷的被申请人到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到底是一种“创新”,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呢?

    为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

       《民诉法》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民诉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搞好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规定》第25条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执行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方式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78条、79条、80条、81条、82条、83条、84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在六种送达方式中,如选择公告送达方式,按照《民诉法》第84条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采用。也就是说,如用其他方式可以送达执行通知书,就不能用公告送达方式。

       除了老赖外,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一般会主动到法院商谈履行判决一事。如对那些接到通知书,就会主动到法院的被执行人,法院也以公告督促方式将人家曝光于新闻媒体,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极为不妥当。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虽是被执行人义务,但是法院也无权随意将执行人情况公布于众。

       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曝光于媒体,无非是以施加压力,造成负面影响的方式,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只顾及判决的履行,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呀?

      依据《民诉法》和《执行规定》,在执行立案阶段,法院只能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不能随意“创新”,用媒体将人家曝光。 

       我以为,如果法院要“创新”,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突破法律规定的“创新”,其实就是在违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朝阳法院首次发公告督促73名被执行人还钱》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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