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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2012-07-12 17:16:44)

标签: 杂谈

【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止损失的扩大。

这一条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以下案例来源于110法律网)

【案例分析一】违约赔偿中可预见性与减损规则的运用——上海二中院判决华美公司诉源正公司委托合同案

裁判要旨

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情

20057月,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上海源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华美公司)委托乙方(源正公司)于 200571日至20051231日之间代理发布甲方产品润僖片的相关媒体广告,广告发布媒介为《新闻晨报》、《新闻午报》等四家报刊以及上海音乐103台等四家电台,广告样稿由甲方提供,广告发布规格每月根据甲方的委托投播单。此外,由于部分媒体实施买断价格(如《新闻晨报》、《新闻午报》等),故甲方在签约后需向乙方预付20万元广告款,结算时需以甲方签署的广告投播单以及乙方提供的样报等作为凭据。乙方须保证甲方广告如期刊登,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刊登广告合同书,约定:甲方(源正公司)委托乙方(新闻公司)于200571日至20051231日期间发布润僖片广告,发布媒介为《新闻晨报》,广告规格为半版10次,稿件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20051231日前将广告发布费267500元支付乙方,付款方式为先预付一半即133750元,由上海华源正信医药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代付。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万元。20051031日,华源公司为源正公司向新闻公司代付了13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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