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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行动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钱的医疗补助费http://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不合,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事情年限,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http://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钱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支出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http://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钱的经济补偿金,http://
制定本行动,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的规定http://
患重病以及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拒不支出劳动者延长事情光阴工钱人为的,除在规定的光阴内全额支出劳动者工钱人为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钱人为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事情光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http://
第三条 用人单位剥削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钱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出劳动者的工钱人为低于当地最低工钱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事情年限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