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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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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0-04-20 14:18:44 阅读次数:1389
每周一案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撤销
2005年10月,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多名执法人员到孙某所开的摄影室要求检查招牌悬挂审批表,然后以审批表已过期为由,决定罚款2000元,经孙某再三请求后降到500元。执法人员收取500元现金之后,只出具了一张盖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章的罚款票据。孙某不服,当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查后,依法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合法。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孙某为个体经营者,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从另一方面看,对孙某当场罚款500元,违反了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才能当场处罚的规定,因此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中,均不适用于以上规定,因此,也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总之,本案处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正确的。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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