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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10-04-10 11:28:34)

标签: 法律 设备款 合同书 确认函 麦业 广州 分类: 工程管理与索赔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机械与原告黑龙江省北大荒××麦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业”)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宜,合同已经变更:

(××机械函告××麦业解除合同之日)仍未发送两条生产线设备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二、××机械不存在××麦业诉称的违约行为。

40%,并于《确认函》中明示,“在收到此设备并验收无误后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贵公司(××机械)设备款”,以此拒绝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支付设备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此××机械在××麦业拒付设备款的情况下,拒绝发送第一批设备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第一,××机械生产加工下一批设备的合同义务与××麦业支付上一批货款的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机械有权利停止生产加工行为。

三、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第一被告代理人:刘文广

 

 

备用代理意见

 

 

 

针对“合同变更是否需要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针对“交易习惯是否可以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针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如何成为安装承揽的行业惯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十九条工程试车,明确规定设备安装工程属于施工的一部分,施工行为的概念是广义的,施工行为包括安装、装饰、土建、垫资等等。《建筑法》第二条明确,建筑活动包括设备安装。

针对“留置权行使的合理性”?

2、在黑龙江安装调试阶段。××机械行使留置权仅能在广州阶段,因为发货至黑龙江设备所有权即转移至××麦业。合同第四条约定接货单位为××麦业,交付转移所有权是合同买卖合同一章通用性决定的,《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机械解除合同的合理性”?

之日起两年内并未向法院仲裁提出,××机械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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