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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带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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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_____一起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带来的警示 (2007-03-15 13:38:05)
谨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一起劳务承包合同纠纷带来的警示
陈泳明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嘉德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达成了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于2005年9月14日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分包的幸福二村综合楼幕墙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5天,从2005年6月28日为开工日期至2005年11月10日为竣工日期,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承包范围包括: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金属百叶、格栅等,简单现场加工、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978,189.2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每月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原告每月20日前将已完成并经被告验收通过的工作量上报给被告项目部,未经验收的工程量被告不予认可。结算原则是双方按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际完成量计算的原则进行结算。”在2005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施工管理处罚条例》作为分包合同的三个附件。在2005年9月25日又签订了《预埋件补设补充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完成了第一期建设工程进度,被告也按照原告申报的工程量价款支付了原告工程进度款100,000元。但合同履行至2005年9月时,因为被告的原因,致使在被告指定的施工地点停电,且被告提供材料无法按照工程进度进场。原告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的工作。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方要求尽快解决停电以及材料的问题,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也使得工期一再的延迟。另一方面被告方并没有按期已经核实的工程进度给付工程进度款项。原告于2005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分包工程付款申请表,要求被告按工程进度支付本次劳务费额度是分包总价的2.8%,金额是85,729元。此时,工程竣工日期已经延误了将近2个月。鉴于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因被告无法给原告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因此,被告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李捷以及项目总施工长刘军人都予以认可,并在2005年11月21日就签字核准并盖章批准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严重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给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的障碍。不仅如此,被告并没有及时为原告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原告也没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只得撤出工地。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建设工程再分包权以及原告并无建筑施工的资质承包劳务工程。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法定的合同无效故诉求: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被告支付所欠已经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以及尾款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分白合同,因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与被告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鉴于原告已施工的部分已经被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272条第3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评析:
笔者认为就本案案情而言,并不是太复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说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也是公正的。实际上,本案的判决结果也应当能够引起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合同时的注意。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建设工程承包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在承包人的资质、项目的强制招标投标、分包人的限制、转包的禁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我们都知道在建设施工领域的竞争是相当激烈的,往往一些小型建筑公司、施工队以及个别原料供应商为了多揽活,对于上述法律法规根本不予考虑。而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在分包工程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也没有考虑到上述规定。造成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合同被认定无效,给双方都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笔者希望建筑及相关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诚信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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