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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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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案例分析(下) (2008-08-22 09:26:29)

标签: 法律 就业 劳动合同法 财经 分类: HR文章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6、案例1:陈先生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集团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xx集团公司更名为xx有限公司。随后公司与员工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栏中企业盖了章,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但陈先生拒绝签字,他的理由是:当初进公司,是因为原企业的名称中有集团字样,是冲“集团”来的,现在企业名称没有“集团”字样了,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企业拒绝,陈先生遂提起仲裁。

案例2:小薛原是混业经营证券与信托业务的某公司负责证券业务部门的经理。小薛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的第3年,因国家政策的变化,该公司被分立为某信托公司和某证券公司,小薛因先前负责证券业务,公司分立后被分在证券公司。但是小薛却认为,原公司因分立两个位公司已不存在,那么自己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己不愿意与某证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陈先生和小薛的请求吗?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

案例1:仲裁委不会支持陈先生的请求,因为劳动合同法

而XX集团公司更名为XX有限公司只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2:仲裁委不会支持小薛的请求,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而原公司分立为证券与信托公司后,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且承继原公司证券业务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也继续履行了与小薛的劳动合同。

 

 

7、案例1:某高科技公司因攻关一项新技术,引进了一名博士,双方约定该员工的月工资为15,000元。后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该项目的效益并不如原来预期那么好,决定降低员工的工资。将这名博士的工资将为每月10,000元。该博士对公司擅自调薪表示不满,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告到劳动仲裁委。

 

案例2:某外资公司与侯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侯某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2006年公司进行内部结构的重大调整,重组公司各个机构。低学历的侯某在企业整改中不幸被调至行政管理后勤主管岗位,工资待遇也随新岗位调整,月工资下调了6,000元。侯某对公司的安排感到非常愤慨,认为公司无权对其进行调岗调薪,经仲裁程序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及相应工资待遇。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工作及表现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员工手册》亦有相同的规定。这些可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侯某已经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2)2005年侯某作为分管法务的副总因对合同审查不严,导致两起合同诈骗事件的发生,损失500万元,侯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证据证明侯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员工手册中可以得调岗的情形。(3)公司机构调整后,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对侯某的岗位指定了新的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求具备丰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技能,而这些侯某无一具备。此证据进一步证明侯某不再胜任原岗位。(4)《公司规章制度》设定了每一个岗位的薪资区间。此证据证明公司对侯某进行调薪是严格按照即有制度执行,具有合理性。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如何审理案件1和案件2?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

应责令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恢复该博士的原有待遇。

 

 

 

 

 

8、钟先生于2001年3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误(本应抽检50件产品只抽检30件产品)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称,虽然少抽检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他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而没有要求其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仲裁委会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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