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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非诉执行
修正案第九十三条原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建议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由:1.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自身应该没有强制执行权,一旦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机关不得放弃或者怠于行使。2.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即所谓的“三不主义”。3.如果特别法规定行政机关既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应当从其特别规定,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和《海关法》第93条都有此类特殊规定。4.修改后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相互衔接协调,避免了目前立法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