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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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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关照或者协议,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的结算以及清理条款,特制定本法,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解除此中的一部分而保管其他部分的效力,以致合同的全数任务不能履行; 四、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其权利以及任务的转让,方为合同成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丧失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http://
适用该国际公约的规定,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视为违反合同的丧失赔偿,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丧失的,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相助经营企业合同、中外相助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通过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除其全数或者部分责任,并应在公道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结束而失去效力,国际运输合同除外,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丧失负赔偿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以及公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http://
可以临时中缀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关照另一方,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孕育发生合同争议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以及公法律有分歧规定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