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委托合同纠纷案解析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委托合同纠纷案解析 (2012-06-12 23:40:35)

标签: 温州 宋体 委托合同 鞋业公司 融资合作协议 杂谈 分类: 案例分析

在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我们律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新问题,继而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与分析,并最终作出独立的法律判断,这是律师业务的特点所决定的。毋庸置疑,从事实到法律,都是我们所关注的,这种关注通常体现为案件事实与法条间的“眼光之往返流转”。在“眼光之往返流转”的循环反复中,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均是不可或缺的,且互为参照。本文将以委托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归,对案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以飨读者。

一、问题之提出

该案件虽已胜诉,并执行终结。但其引发了诸多法律思考,可重点归结为以下几点,以供检讨:

  (1)解除委托合同的请求权规范基础为何?

  (2)委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即信赖利益的赔偿,还是履行利益的赔偿?

  (3)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如要求赔偿损失,可否在诉讼中以反诉形式提出?

   以上三个问题皆出于该委托合同纠纷案,并且三个问题之间亦存在着密切的逻辑联系,本文将依次分析检讨。

二、解除委托合同的请求权规范基础

(一)解除委托合同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探求

(二)对合同解除方的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解除方无需满足《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可径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六章之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规则,即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适用规则,合同解除方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中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解除委托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方可依《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解除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行使而不受限制。

可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赋予了合同解除方任意解除权,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其能够被随时行使而不受限制,对于合同解除方来说,意义重大,已如上述。然而,其立法理由何在呢?下文将对此进行探析。

(三)立法理由探析

 关于《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立法理由,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首先,这主要是委托合同或委托关系成立的信任基础所决定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互信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言之,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一般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誉和能力的信赖,并相信受托人能顺利地完成相关事务;而受托人接受委托处理相关事务,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信任,确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委托人会积极地予以配合,而且一般会从委托人处获得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此种信任一旦失去,委托合同便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委托人对受托人不再保有信任,不再配合委托事务的处理,或者受托人对委托人失去信任,怠于处理委托事务,甚至会对委托事务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或对委托人造成其他损害。这种状态若持续下去,必将损害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情况,委托人或受托人应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避免不安状态存续下去或所受损害进一步扩大。简言之,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成立的当然基础,信任缺失亦应是解除委托合同的当然理由。

其次,委托事务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任意解除权存在的必要性。

委托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尤其是委托人力所不能及的智力型事务(在此种事务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即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知之甚少,而受托人更为专业),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展委托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事务是否能顺利完成尤其关键,关系到其经济利益甚巨,在这种意义上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在事实上具有合理性。对受托人来说,其履行委托合同的方式是提供劳务,在此过程中会支出一定的成本,但该类成本支出一般不会太多,如果解除合同不会对受托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对委托人和受托人而言,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通常不会影响到交易秩序。这也是合同法设立任意解除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