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土地确权纠纷案代理词【二审】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土地确权纠纷案代理词【二审】 (2011-11-17 21:16:04)

标签: 代理词 二审 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 争议 调取证据 同案不同判 裁定 分类: 代理词集锦

代理词

(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XX村诉XX村土地所有权确认纠纷,XX村上诉一案,我们作为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争议原由)书》系争议原由书,而非协议书。

   该证据未与原件核实,第3页和第6页两个图对同一点绘图时又出现极大的自相矛盾而不相吻合之处,同时还缺少第5页。上诉人一审中未能举证排除上述缺陷和疑点,因此该证据不能认定为协议书性质。

   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9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2条、第15条之规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须以通州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土地登记薄”记载为准。该证据既非土地登记薄,亦无区人民政府或区土地局该公章确认。因此,该证据不具有土地确权效力,即该争议土地未经区政府或区土地局原始确权。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1款、第15条、第18条和第25条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系“先由区土地局派专人调查,而后经区土地局调解并盖公章确认的调解书或者是区政府的行政确权决定书”。区土地局对本案仅进行到前期的调查即以终止,却无区土地局针对前期调查结果进行盖公章确认的调解书或区政府的行政确权决定书。因此,该证据依法尚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合法有效依据,同时也恰恰排除该证据系协议的性质,而是调查争议的原由记录书。被上诉人以该证据出自区土地局和区土地局参与此事为由主张权属效力违背上述规定。同时,被上诉人以该证据系出自土地局和土地局参与了此事就得出确权效力更是极大的逻辑错误和荒谬的滑稽之谈。

   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系复印件,在没有与区土地局的原件相核实之前,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认定该证据系出自区土地局,即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根本不具备出自区土地局的客观真实性,更谈不上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针对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两级法院均认为上诉人应当对该疑点自行到区土地局进行核实,我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实的法定义务。鉴于此,被上诉人应当对该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当由上诉人代替被上诉人完成举证义务。

2、XX村委会和XX村委会不具备对本案争议土地权属进行证明的主体资格,因此,其出具的证明无证据效力。

3、    一审法院向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既无务证明人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人亦未出庭作证,也无调取证据笔录。另外,本案的有权证明主体系区政府或区土地局,镇政府无权也不能对本案进行证明。

4、    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XXX的证言,以及区政府2008年下发的XX村村界航拍图相互印证,明确证明该争议土地为上诉人所有。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