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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客户购房合同原件是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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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客户购房合同原件是公司规定? (2009-08-20 10:00:07)
标签: 消息 分类: 新闻作品
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协议为一式六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两份,买受人一份……”然而,购房者买了安庆碧桂园的房子后,却一直拿不到合同原件,该公司相关人士称是“替顾客代管合同”。
( 合同中第二十二条写着“……买受人一份……”)
买房子凭啥买主拿不到合同原件?
本报讯 顾客看中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顾客与开发商理应各留一份合同原件。然而,8月14日,一位开姓读者走进本报,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遭遇房地产开发商不给合同原件的经过。
■ 读者投诉:
签订买房合同却不给原件
开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安庆做生意有好多年了,几年前,他在安庆英德利花园买了一幢房子,但一家人住在一起,总感觉小了点。一直想换房的他,在报纸上看到,今年6月12日至6月16日期间,我市将举办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届时,购房者买房将会有许多优惠政策,于是,他和妻子才动了买房的念头。
“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的第二天,也就是6月13日,我看了安庆各家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最后,还是看中了安庆碧桂园楼盘102#的504室。”开先生称,该房建筑面积117.19平方米,每平方单价2983.22元,总价为349603.00元。看中后的第二天,他和妻子一道又来到碧桂园付了1万元订金。6月16日,他们付了首期后,与该楼盘销售的杨小姐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合同总共有6份。然而,购房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却不给合同原件,并称是“替我们顾客代管合同,如果顾客需要的话,公司只能给合同的复印件。”为了要合同原件,开先生腿都跑断了,开发商就是不给。不得已,他只好拿了一份合同复印件。
记者注意到,就开先生反映的这一问题,早在今年2月19日安庆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一位名叫小王的也反映“在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买的商品房,多次要购房合同,其只给一份复印件,就是不给合同原件。”
“花了三、四十万元买一处房产,结果自己还拿不到合同原件?开发商的这种做法也太不把客户当作一回事了。”开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合同应该是在彼此双方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原件放在开发商那儿,万一开发商背着客户拿它再去做抵押、贷款等其它违法的事,最终追究法律责任还是顾客自己,所以她一直担心着这件事。
■ 安庆碧桂园:
“不给原件是公司规定”
总部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碧桂园诞生于1992年,已经营造了十多个超大规模综合社区。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10多万业主住户、4万多员工、属下机构涉及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大型综合房地产企业。项目遍布于珠三角及国内其它省市,开创性的建立了碧桂园“星级酒店连锁体系”、“全国领先的教育连锁体系”和以大型主题公园和高尔夫球会为内容的“休闲娱乐配套体系”。安庆碧桂园是该公司在安庆开发的项目中规模最大的,位于安庆东部城区,项目产品有多层花园洋房、联排别墅和双拼别墅,户型设计也很人性化,能满足不同层次置业者的需要,一期开盘后已售800多套。
记者看到,在开先生与安庆碧桂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复印件中,厚厚的条款规定达30页纸,其附录第九条规定:“本协议为一式六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两份,买受人一份,房地产管理局两份,按揭银行一份。”合同中明文规定“买受人一份”,而签订合同后为何又不给买受人呢?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了安庆碧桂园售楼部。
据当时与开先生签订合同的杨君小姐告诉记者,开先生的房子是在房产交易会期间买的,购房合同的确是和她签的。“合同签订之后,开先生曾几次提出过要合同原件,不是我不给,是公司规定购房合同是不能给客户的。如果客户坚持需要的话,公司可以将合同原件进行复印后再盖章给客户。”
“在碧桂园购房签订合同后,合同原件的确不给买受人,这是公司的规定。全国碧桂园都是这样。”该楼盘销售部主任余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能理解客户的心情,但公司与客户有约定,交房后公司要帮客户办理房产证,所以客户的合同原件统一由公司保管,主要是怕客户把合同损坏影响办证。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客户,需要合同原件还要与公司签订一份承做诺书,保证合同不能损坏,并且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给公司。更何况这也是公司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防止有些客户拿着购房合同原件做其它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 有关人士:
开发商应该按规定依法办事
“碧桂园长期以来坚持规模开发模式创造的奇迹中,人性化的星级‘服务’也是碧桂园品牌最为独特的基因,是碧桂园品牌最大的魅力所在。公司一直倡导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五星级的家,不仅应包括五星级的硬件设施,还应包括五星级的服务。而五星级的服务就是不管在何时何地,不管客人是哪种类型,只要是合理的需求,就应尽可能的满足。”提及此事,在政府部门上班,一直想在安庆碧桂园购房的汪先生说,购房合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一个诚实自信的开发商应该按规定办事,不能光凭嘴说,要具体落实在行动上。
“开发商不肯给《购房合同》原件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以后,谁还敢去购房。”
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一位陈姓负责人称,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既然合同上规定买受人应有一份合同原件,彼此应按合同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程玉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来讲,《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买卖房产的相关情况,比如:面积、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法律上讲,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一旦购房者和开发商因房产发生争议时,特别是当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却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而复印件又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购房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甚至败诉。而当购房者违约时,开发商却可以轻易地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这对于购房者显然非常不利,使本已是处劣势的购房者将更加弱势。建议购房者对此可以向房产部门、工商部门投诉。
针对购房者拿不到合同原件一事,市工商局合同科的汪科长称,碧桂园此种做法显然是霸王条款,购房者可向属地的迎江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原载2009年8月20日【安庆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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