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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砍伤人 融安一男子赔钱又坐牢
2014-03-03 18:41:03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吴金洋
融安县一男子因土地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扭打,并用砍刀将两邻居砍成重伤,自己也受轻微伤,结果他为此付出了赔偿5万多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惨重代价。
平安广西网融安讯(通讯员 江世金)融安县一男子因土地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扭打,并用砍刀将两邻居砍成重伤,自己也受轻微伤,结果他为此付出了赔偿5万多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惨重代价。
2013年8月17日19时40分左右,融安县浮石镇农民覃某与本屯农民覃某平因土地纠纷相互扭打,后两人各自跑回家,覃某从家里拿一把砍刀来到屯路口等候覃某平,覃某平也从家里拿两把镰刀出来。看到覃某的母亲后,覃某平便持镰刀追赶,覃某的父亲从家出来阻止,两人发生打斗,覃某平用镰刀将覃某父亲的头部砍伤。覃某看到后便追上来用砍刀与覃某平互砍,覃某平头部等部位被砍伤。覃某平的哥哥覃某星见状也从家里拿一把镰刀来到现场与覃某的父亲打斗起来,覃某砍伤覃某平后,看到其父亲与覃某星扭打在一起,又拿砍刀砍伤覃某星腹部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覃某平、覃某星2人受伤评定为重伤,覃某受伤评定为轻微伤,覃某的父亲受伤评定为轻伤,覃某的母亲受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覃某主动报警并在家里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覃某星受伤后,住院治疗两次共计36天,医疗费为32790.20元,医院建议全休4个月。覃某平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医疗费为36416.28元,医院建议全休1个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覃某星、覃某平两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覃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覃某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等共计45407.82元;赔偿覃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平共计42984.20元。两人均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覃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对两被害人进行赔偿。但提出在本案中,两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当酌情减轻覃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因自己家庭与邻居有土地纠纷而未能正确处理,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覃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覃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覃某星、覃某平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覃某星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共计45032.36元。覃某平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为42984.72元。本案中,两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严重过错,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40%的民事责任,酌情对覃某减轻处罚。所以覃某应该赔偿覃某星经济损失的60%,即27019.42元,赔偿覃某平经济损失的60%,即25790.84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令覃某赔偿覃某星经济损失27019.42元,赔偿被害人覃某平经济损失2579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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