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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常用法律规范

      医疗纠纷案件常用法律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

《护士管理办法》

《医院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8月2日起实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对浙江省卫生厅在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8日)

卫生部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责任的批复(2004年6月25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2005年1月21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2004年3月22日)

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4月7日)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4日)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5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年7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2005年9月2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医学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9月1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2004年9月17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2月19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鉴定与受理等问题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12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摘录)(2003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试行)(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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