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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媒体报道汇总讨论:因公喝酒醉死或发生交

[转载]媒体报道汇总讨论:因公喝酒醉死或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 (2011-06-01 2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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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媒体报道汇总讨论:因公喝酒醉死或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作者:林玉成律师

林玉成律师解读:

         首先,资深法官的解读其实是十分谨慎的,也是符合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得,他们话语中传递中的一个信息:即因公喝酒致死并非完全不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即因公喝酒致死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媒体的简单化话语方式和网络传播方式严重误导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媒体的竞争让他们唯有拿出最吸引眼球的话题或话语,而网络跟风转载一定会推波助澜。

        最后,我认为,在严格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的基础上,要注重这种情况下对职工利益的保护:能纳入工伤情形的,比如喝酒后骑自行车交通事故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若单位有过错的,其实可以引用民法通则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二天,重庆媒体报道作出了报道和解读:《重庆时报》以《因公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法官:如是单位指派应算工伤》为题做了报道;《重庆晚报》以《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为题,写到“因公喝酒伤亡,可能特殊对待”;《重庆晨报》在头版以《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进行了解读。一时间,互联网上都流传:“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各种讨论热火朝天。

       先来看看几篇报道,以客观全面地了解新闻本身和一些基本事实,因为一般的民众尤其是网民只会对最吸引眼球的内容进行“跟帖拍砖”,这往往会引起新闻事件的复杂化。

附:

一、《重庆晚报》  《因公喝酒醉死可以算工伤?》

 

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多方面问题



  因公喝酒醉死了可以算工伤?(资料图片)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

  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

  因公喝酒伤亡 可能特殊对待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以下4种情形 不算劳动关系

  《暂行规定》有4种情形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这4种情形是: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支付劳动报酬的;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 司机若受伤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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