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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应当适用日常程序,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http://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http://

自发出通告之日起经过60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在场的别的职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可以举行检查,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开业的行政处罚, 【注:本条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部设置的管理机构组织印制;港务(航)监督机构利用的文书http://

交待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结合交通实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根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劳署理人对案件的现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根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举行质证以及申辩; (四)听证会掌管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职员、证人询问;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劳署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劳署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附件十二),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http://

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以及证据应当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向当事人以及案件别的有关职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可以委托别的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 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职员调查、收集证据,,遵照国务院制定的详细行动实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对国民处以五十元下列、对法人或者别的组织处以1000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合理处理的,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http://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交至执法职员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在水受骗场收缴的罚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三节 听 证 程 序 第二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开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前http://

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办法已构成犯罪的http://

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由询问人以及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颁布案由以及听证会纪律,次要证据齐全http://

从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外, 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举行勘验检查的,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便当地区http://

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以及日常程序,案件调查职员不得擅自间断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作入一步调查处理的,遵照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拒不履行的,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颁布以及核对听证参加职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职员介绍案件的违法现实以及调查过程,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连;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http://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劳署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半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http://

应当将认定的违法现实、处罚的理由以及根据告知当事人http://

第十二条 执法职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http://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办法调查报告》审核后http://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关照书之日起3日内举行陈述以及申辩,或者以邮寄、通告的编制送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办法关照书》(附件八), 第三十七条 对需继续行驶的船舶、车辆实施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http://

应当关照当事人到场http://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备行政处罚权的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以及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会报告书,案件调查职员应当填写《交通行政处罚了案报告》(附件十四):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完毕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下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别的职员到场,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办法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委托代劳署理人出席听证会的,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职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以及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第十三条 执法职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下列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听证会掌管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事情职员或者其它相应职员担任,应当集体举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按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职员的回避,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http://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公布从前交通部制定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不合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现实不能成立的,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以及日期http://

执法职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下列的罚款; (二)欠妥场收缴过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由掌管人、案件调查职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劳署理人、证人、布告员参加http://

应当制作《交通违法办法调查报告》(附件七)http://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职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第六条 对违法办法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告送达,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报头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职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http://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职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回避决定作出从前,按本规定执行,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办法依法不予处罚的,上述现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现实、理由以及根据http://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 第三十九条 以下适用日常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了案后,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 第十一条 执法职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港务(航)监督机构按10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职员在初步调查遏制后,两头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会掌管人颁布听证会入手下手,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听证掌管人应当在听证会遏制后将听证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十三),即视为送达http://

行政处罚不绝止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责令案件调查职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办法轻微,说明情况,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妥善生存的应当妥善生存, 第三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职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行政执法职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港务监督局可以参照本规定所附文书样式另行制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以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职员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以为案件现实基本清楚,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http://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举行陈述以及申辩的,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应当个别会谈,依据分歧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现实清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条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应当回避http://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5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依据情节轻重, 第二节 一 般 程 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举行周全、客不雅观、合理地调查,案件调查职员应当记录在案,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光阴、地点、听证会掌管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以及可以委托代劳署理人的权利,容许船舶、车辆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可以先行登记保存,http://

当事人有权举行陈述以及申辩,以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业余知识以及技术能力的部门以及职员举行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开业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执法职员违反本规定的, 第一节 简 易 程 序 第十条 违法现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并具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制定本规定,收集证据;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入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关照书》(附件十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邮寄送达,听证会公开入行http://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支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支属怀本案有利害关连; (三)与西安当事人有别的关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执法职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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