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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看守所 武汉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蔡甸区看守所 武汉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28
归属:武汉
提示:1、为防止上当受骗,请不要预先支付定金、押金或任何形式的款项。
2、切勿把有资金的银行帐号向任何人透露,以防被窃取。
罪名介绍: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构成的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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