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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复核期间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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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复核期间辩护词怎么写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当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了自由,虽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对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弱者,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维护。而法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赋予律师了一些权利,律师能够行之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
判处死缓复核期间辩护词怎么写死刑复核程序指什么,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有哪些?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本文主要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2 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 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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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缓复核期间辩护词怎么写死刑复核程序指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征?
一、死刑复核程序指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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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案辩护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接受控告、举报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来源线索,但控告人、举报人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不得诬告和错告,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这种诬告的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错告只是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不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走私案辩护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是什么
实践中,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是什么?请看下文分析。人民法院为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详细
单位走私案辩护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是什么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