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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象牙走私罪辩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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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象牙走私罪辩护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作者:邹强主任律师团 时间:2013-1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故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

三、认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和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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