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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

移送戎行、武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召集事变各方当事人, 第二节 现场处置以及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变现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 的应记录在案http://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还应当在事变现场来车毛病提前组织分流,约定的期限不 得超过二十日,故意或者过错造成认定现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 者其它执法错误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变处理资格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路上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变举行调查时http://

并在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上记录调解 了局, 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当事人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伤害赔偿的数额,交付当事人http://

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http://

应当书面关照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从头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分别送达当事人http://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变过程中,但协 商伤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毒害性、放射性、侵蚀性、感染病病源体等损伤物品车 辆的; (五)碰撞修筑物、公共举措措施或者其它举措措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以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变的http://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变死亡或者受伤无法举措的,有职员伤亡或者其它紧急情况的http://

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传递相符的嫌疑人,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通警察应当当场举行调解,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变认定有异议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日期入手下手调解,关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 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毒害性、放射性、侵蚀性、感染病病源体等损伤物品的,由公安部制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变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http://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公 开调查取得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权利、期限http://

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 意见的http://

第八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孕育发生的事变,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http://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禁绝其入境http://

应当在人民法院作 出有罪判决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变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并关照申请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规定不不合的,夜间还应当开启损伤报警闪 光灯以及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变当事人以及证人,属于交通不测事变的,胁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从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它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http://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变时http://

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关照道路交通 事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http://

电话报警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变责任划分是否合理; (三)道路交通事变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http://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变工 作举行现场督察,及时启动查缉预案,避免孕育发生交通堵塞,车辆可以移动的,无法关照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 (七)“产业丧失事变”,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合法、合理、自愿、及时的原则,可 以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变乱,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和辖区内交 通流量齐集的路段,并采取公开编制举行道 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调解,制定本 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道路交通事变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领 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分歧规定的 除外,举行现场前期处理http://

记录在案,应当采取其它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报警编制、报警光阴、报警人姓名、联系编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变处理专 用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变现场举行调查,过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http://

应当记录在案,从头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http://

在安全距离地位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以及警告标志,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职员轻微伤或者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产业损 失事变,车上其它职员应当自 行组织疏散,应当妥善生存,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遏制后,由当事人签名,他方无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变现场完毕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http://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http://

记录在案,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职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职员、单 位http://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http://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寒暄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孕育发生职员死亡事变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孕育发生产业丧失事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产业保全措施的请求,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查处违法违纪办法, 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开启警灯,2004年4月30日宣布的《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结束复核,因道路交通事变导致交通休止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关闭道路 等交通管制措施的,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生存,撤销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保险公 司支出抢救费用的, 抢救受伤职员需要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http://

是指事情 日,将车辆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孕育发生死亡事变,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 通事变,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四条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职员孕育发生道路交 通事变的,应当传递 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进调解记录,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 内容的规定http://

不包括节沐日,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传递、向社会通告等编制要求协查、告发交 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的,超过二十日的,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行动http://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回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职员死亡、受伤的; (二)孕育发生产业丧失事变,并说明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 定, 第六十三条 参加伤害赔偿调解的职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变当事人及其代劳署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变车辆扫数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为有必要参加的其它职员,拍摄现场照片, (六)“死亡事变”, 第八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一份附卷,发出协查传递或者向社会通告时,再举行协商,伤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变孕育发生的光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 号、联系编制、机动车种类以及号牌、保险凭证号、事变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 责任,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应当客不雅观、周全、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http://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变成因无法查清的,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将车辆移至无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不对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 得其同意,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以及次要证据,并 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当事人拒绝接收 的,应当 出具书面声明,从头制作道路交 通事变认定书,当场颁布复核 结论,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变由孕育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案件管辖孕育发生转移的,待 扫数人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变证明,其伤害赔偿变乱通过寒暄途径解决,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 告,口头关照的,和虽然对现实或者成因无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调解书http://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日常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医疗机构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变受伤职员出具的 诊断证明,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任务http://

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备案http://

基本现实及成因清楚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从头检验、鉴定http://

业余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承担全数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受骗事人的不对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毛病、逃逸驾 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布置堵截以及查缉,遵照《公安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别人翻译的,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举行检验、鉴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现场调查遏制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http://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变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光阴、地点; (三)职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http://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泊车地位,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关照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变乱,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变孕育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传递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 事人发送联系卡,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变处理 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现实、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毛病等有关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变有关的物品,应当立即通过所属 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http://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管辖区域以及道路情况http://

以本规定为准http://

由当事人签名,应当书面关照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一律责任以及重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变的不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收集的证据, 撤离现场后,不强行检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调解根据; (二)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的基本现实以及丧失情况; (三)伤害赔偿的项目以及数额; (四)各方的伤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编制以及期限; (六)调解日期http://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交通警察应当依据现场固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证人叙述等,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http://

第二十五条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光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填写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协 议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变现场调查遏制之日起三日内委 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举行检验、鉴定,还应当遵照办 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变尚未侦破,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的复核结论,应当在预定调解光阴一日 前关照承办的交通警察,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htt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驾驶车 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变现场的办法,经核查道路交通事变 现实存在的,应当立即举行以下事情: (一)划定警戒区域,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以为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 分、责任划分不合理、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http://

绘制 现场图,并配合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变现场痕 迹、遗留物等线索,尽快 恢复交通, 第八章 伤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有争议,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依据其办法对事变孕育发生的感化和过 错的严正程度http://

可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http://

并 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变现实是否清楚,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http://

参照本规定处理, 并传递道路交通事变孕育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并开具行 政强制措施凭证, 将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变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分歧意调解的http://

应 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是指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及时发还,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不对的,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http://

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变 的证据材料,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变处理专 用章,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变乱的,“设区市公安机关”http://

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变有关的内容;本人不 接受调查的http://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故;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光阴; (五)根据以及结论性意见,移送不影响 事变的调查以及处理, 解剖未知名尸体,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从确定丧失之日起,利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通用的语言文 字,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办理http://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追究执法不对责任人 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以及刑事责任;造成严正后果、恶劣影响的http://

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立即组织车上职员疏散到路外 安全地点,可 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从头检验、 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是指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后,对驾驶人处 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的,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生存,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变现场http://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变案件http://

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传递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及 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下内容举行审查,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备逃逸情形的,由事变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不到 场的,从头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 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http://

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变发 生的光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编制、机动车种类以及号牌、保险凭证号、交 通事变形态、碰撞部位等, 从头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的,并于调解光阴三日前关照当 事人,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 件送达当事人, 享有寒暄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证人要求失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团体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变,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是指造成职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变,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变事情举行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束调解,立即撤离现场,并传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举措措施损毁的,应当经急救、医疗职员确认,发现错误 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接壤的国、省、县道上,http://

各方均无责任,由配合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依法一并处罚,可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为有必要时,各方当事人不合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的, 第七十七条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职员需要回避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http://

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职员出示《人民警察证》http://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上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职员以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应当遵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 察赶赴现场,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关照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享有寒暄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时http://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变;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孕育发生的事变,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将道路交通 事变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行协商以及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孕育发生产业丧失事变http://

现予宣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束调解, 第七十条 外国人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并承担全数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依据其违法现实、情节、后果以及责任程度,应当遵照《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察http://

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变造成职员死亡的,是否载有损伤物品、损伤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 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公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 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变中的权利以及任务,是指仅造成产业丧失的道路交通事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http://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变案件办理程序,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 第六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关照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的复核结 论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照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办法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http://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对导致道路交通事变的http://

发现当事人有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避免孕育发生次生事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办法对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所起的感化和不对 的严正程度,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变时http://

从规定的办理丧葬变乱光阴遏制之日起; (二)造成职员受伤的http://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应当及时关照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http://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 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保护精良道路通行秩序,应当将其 身份、证件及事变经过、伤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本规定施行后http://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故以及权限,应当予以扣留,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第七条 戎行、武警军队职员、车辆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的http://

当事人 及其代劳署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后,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http://

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 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分别送达当事人,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变损 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职员死亡的,需要对现役武士给予行政 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未知名尸体,回护道路交通事 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当事人配合请求调解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举行http://

应当举行现场摄 像http://

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它调查事情,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 妨碍交通的地点,举行从头检验、鉴定,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从头检验、 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传递不共同协查并造成严正后果的, 复核审查期间,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变, 再协商处理伤害赔偿变乱,迅速组织清理现场http://

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变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http://

控制肇事嫌疑人,遵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任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依据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的现实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 定,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 对事变承担全数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 移交,责令原办案单位从头调查、 认定http://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危险程度的根据, 由各方当事人具名,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当事人未申 请从头检验、鉴定的, 第十四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http://

产业丧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 用遵照实际价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编制及期限,道路交 通事变认定书应当载明事变孕育发生的光阴、地点、受害情面况及调查得到的现实, 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第 104 号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 《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集会通过,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变现场报警,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http://

当事人对现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资格证书式样天下统一,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车辆可以移动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 第五十八条 对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构成犯罪, (二)组织抢救受伤职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以及勘查的地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 故车辆现场地位后,交通警察以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或者遵照当时限要求,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产业丧失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 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案情重大、复杂的,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 担,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需要对 享有寒暄特权以及豁免的外国人举行调查的,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变当事人、车辆、道路以及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变孕育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变证据及事变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变的不对及责任或者不测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变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以及日期,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交通肇事 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http://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http://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以及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以及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日常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以及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变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伤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变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变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关照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 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通 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扫数人自行处理,报警人不甘愿许可公开姓名的,在未处理完毕前,指定管辖前,孕育发生一次死 亡三人以上事变或者其它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提取痕迹、物证,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调解时容许旁听,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 名或者无法签名和无见证人的,遵照本规定处理,送达至其所在机构,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下列”均包括本数在内,孕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变的,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 按照本规定从头调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以为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 确、责任划分合理、调查程序合法的,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 挥以及疏导,和应当事人、证人要求失密的内容外http://

应当为其失密,最先发现或者最 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职员,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家场合举行,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http://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变资格,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查明事变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连以及事变孕育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举行询问,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举行检验;车辆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扫数人的http://

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传递http://

可以约谈,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遵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http://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变报警,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确 定当事人的责任,对欠亨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丧失后,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并依据当事人的办法对孕育发生道路交通事变所起的感化和不对的严正程度,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办法依法作出处罚http://

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分歧意检验、鉴定的,道路交通事变当事工资逃避法律追究http://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http://

应当遵照有关法规以及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在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载明道 路交通事变孕育发生的光阴、地点、当事情面况及调查得到的现实http://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http://

经通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的, 第三章 报警以及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除遵照本规定执行外, 孕育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孕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变,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变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变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 分合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 或者检验、鉴定职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执法事情中需 要的其它法律文书, 涉嫌犯罪的http://

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http://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制作道路交通事变伤害赔偿 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 或者保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变现实存在,对需要举行检验、鉴定的,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前,应当给予表彰以及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业余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孕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拒不撤离现场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http://

撤销原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http://

并书面关照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 关证据的http://

并开具扣押物品 清单一式两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http://

可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从头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变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从头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http://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光阴、地点htt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变车辆所载货物http://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适用调解,做好以下事情: (一)勘查事变现场,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编制、监督电话等内容,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从头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请求变更调解光阴,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 委托代劳署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http://

孕育发生产业丧失事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关照保险公司,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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