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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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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2013-03-15 15:55:16)

分类: 医疗纠纷

附件2

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

(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固定因素评分为A、B二级者,孕期至少复评分2次,第1次孕28-37周、第2次孕38周-临产;固定因素评分为C级的孕妇,应在每次产前检查时进行复评分。除固定因素外的其他高危因素,每次产前检查时均应进行高危等级评定。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或转诊至上一级医院保健机构诊治。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杭州市孕期高危因素评分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杭州市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成立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辖区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任务。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A级高危孕妇(除外特殊标记★)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带特殊标记的A级、B、C级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高危评定为B、C级的孕妇,填写“高危报告卡”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高危评定为带有特殊标记★C级的孕妇,应同时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院。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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