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医患纠纷需防范 病历书写是关键

医患纠纷需防范病历书写是关键

                              ----病历书写规范学习之十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骨外科朱瑜琪

  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

  病历需按规定写  纠错需保原记清

  《规范》对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字的情况,特别指出,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同时强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门(急)诊病历及时写  接诊医师记留观

  《规范》指出,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并要求,对于急诊留观记录应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实习生”可记病程  经治医师须签名

  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书写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并特别指出,日常病程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手术“环节”需详记  患者体内防遗留

  《规范》要求,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实施的各类有创诊疗,需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还增加了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和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内容。其中,术前安全核查需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对手术细节等内容,输血病人的血型、用血量等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清点由巡回护士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须对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清点核对,并有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

  “同意书”增加类别签署意见再“签名”

  此次《规范》的最大亮点,是对“同意书”的内容做出了“人性化”修改,除保留“手术同意书”外,还增加了“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经治医师须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治疗的相关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等,由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