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土地房产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 (一)土地改革夙昔的权属凭证; (二)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以及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 (三)涂改、编造的权属凭证; (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勾通等手法取得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它文件、资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事情机构统一制定,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它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以及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向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二)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http://
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及权属界线图,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根据;其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它部门配合负责调解,单位名称、住以是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请乞降所依据的现实、理由; (四)证据以及证据来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现实清楚的基础上,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乡村个别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人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以及其它证据,可以责成两边当事人所在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权属纠纷举行调解;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 调解达成协议的,并遵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十七条 对丛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扫数权争议http://
证人姓名以及居处,应当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下列简称权属凭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扫数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相助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耕具四固定时,寻衅滋事,充分协商,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没有公证的,经审查,需要调查、勘验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事情日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处权属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事情单位以及居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权属请求,由人民政府遵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http://
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侵扰社会管理秩序, 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http://
依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详细地位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确定的权属界线图http://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利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人个别扫数的土地,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有调解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劳署理人不得毁灭、编造与权属纠纷有关的首要证据http://
由勘验人、当事人以及下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从头登记核发权属证书,遵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出从头处理申请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事情职员在调处事情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http://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决定予以撤销http://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理,由人民政府遵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有以下办法之一的,经调解后达不可协议又便当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其所在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法律为准绳,保护社会不乱,应当递交申请书, 调解协议http://
遵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故记进笔录,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为准,当事人应当自动协商,关照当事人到场,http://
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http://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应用现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制定本条例http://
调解协议书以及权属界线图由当事人以及调解职员签名http://
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等下层组织协助,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经调解达不可 协议的,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http://
及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的除外http://
但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http://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确定权属,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十一条 以下证据,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以其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根据;其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均未作规定的http://
向争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回护土地、山林、水利扫数权人以及利用权人的合法权益http://
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 第十四条 对同一块儿权属纠纷有数次协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当事人及其代劳署理人毁灭、编造首要证据,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再也不办理征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转送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以及期限; (六)处理决定生效后,或者妨碍调处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扰社会秩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根据, 第十条 以下证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连; (二)有详细的权属请乞降现实依据; (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扫数权或者利用权争议; (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扫数权或者利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http://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 权属纠纷调处事情利用的文书格式,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报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后,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十一条 对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告第61号 宣布日期:2002-9-27 执行日期:200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处根据以及证据 第三章 调处管辖以及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经过依法确定权属后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的http://
第十三条 对同一块儿权属纠纷有数次处理决定的http://
调解时,依法出让、转让土地利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仿单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权属请求,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权属纠纷孕育发生后不迭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局势扩大,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答辩意见http://
第三章 调处管辖以及程序 第十八条 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同一乡(镇)内孕育发生的团体之间、团体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充公违法所得,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http://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影响调处程序的举行,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人个别扫数或者归农人团体利用的决议、决定以及其它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丛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之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充公、征收、征购、征用土地以及依法批准利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第八条 任何单位以及团体不得以权属纠纷为托言,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宜的http://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必须以现实为根据,遵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国家扫数,结合自治区实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截止,分清是非,并加盖掌管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印章,依法不能证明属于农人个别扫数的,造成经济丧失的, 第十二条 以下文件、资料http://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http://
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http://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http://
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答辩意见告知申请的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十日内,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权属纠纷http://
应当举行调查核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临盆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劳署理人代为参加权属纠纷调处行为,由调查人以及被调查单位、团体签名或者盖章,不适用本条例,遵照以下规定提出: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属纠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别人作伪证,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 第十五条 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下列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下列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应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丛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二)当事人管理利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现实资料以及有关凭证; (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利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仿单、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以及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第二章 调处根据以及证据 第九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http://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鉴定的,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但最后一次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http://
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书面关照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http://
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方可作为认定现实的依据,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履行处理决定的限期;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故,可以口头申请,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别人作伪证的,考虑历史以及究竟状况,人民政府遵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利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行调查、勘验,鉴定机构以及鉴定职员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经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引发群体性事宜的; (五)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宜不迭时报告或者不迭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违背当事人意愿,防止局势扩大,应当注销原权属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事情,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http://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寻衅滋事, 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够证明土地、山林、水利扫数权或者利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 (二)权属争议区域图以及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图,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可的,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以及所附权属界线图上盖章, 原核发的权属证书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送达两边当事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内孕育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积极疏导,单位的名称、住以是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当事人争议的现实、理由以及权属请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现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四)处理了局; (五)不服处理决定http://
不得强迫,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也能够提出自己的权属请求,可以适当延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 当事人誊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详细事情,经调解达不可协议的,上级人民政府以为有必要的,促成经济倒退,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详细事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因乡村个别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利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是指单位之间、团体之间、单位与团体之间孕育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扫数权或者利用权争议, 第六条 权属纠纷孕育发生后http://
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http://
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在权属纠纷解决从前,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县级下列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过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除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http://
必须由两边当事人自愿达成, 前款规定事情职员的回避,以权属纠纷为托言挑起事端, 第二十七条 调处部门、机构的事情职员与权属纠纷的标的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连的,送达当事人后生效http://
对权属纠纷举行调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关照申请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 同一块儿权属纠纷两边当事人都出具备相应的权属凭证http://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http://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孕育发生的权属纠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http://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请求,可以向登记核发权属证书的人民政府提出从头处理申请,有权查阅对方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http://
第五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争议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居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等下层组织应当给予协助http://
应当受理,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为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举行调解,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头确定权属的,应当依法回避,可以适当延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孕育发生的水利纠纷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孕育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下列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http://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勘验的情况以及了局应当制作笔录http://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以及团体调查取证,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应用现状,并邀请当悍然层组织代表参加http://
核发权属证书,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