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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

由其法定代劳署理人代为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国民死亡,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办法能力的国民,该组织是被告,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http://

法定代劳署理人相互推诿代劳署理责任的,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http://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http://

两个下列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办法的,因同一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的行政案件,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咨询:《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①不服拘留、罚款、吊销允许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开业、充公产业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产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③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④对申请颁发允许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⑤对不履行回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⑥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诉讼;⑦对违法要求履行任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关照参加诉讼http://

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http://

推荐阅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配合诉讼,配合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配合被告,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以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近支属可以提起诉讼http://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其它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和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它国民,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律师、社会小我、提起诉讼的国民的近支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http://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劳署理人,作出原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http://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两边为二人以上, 经复议的案件,, ,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诉讼受案系统,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办法的,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劳署理人,复议机关是被告,http://

由人民法院指定此中一人代为诉讼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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