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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律师民事案例
原告吴火金与被告胡岩高、徐泽军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原告吴火金代理,原告胜诉。
原告朱寿和与被告潘明祥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被告潘明祥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安徽省砀山县第二汽车队、张传光、第三人汪岩标与被告王乃虎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为被告王乃虎代理,被告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冬云、项美芳 、项建辉与被告张均法及陈兴水、吴玉桂、李和龙、徐林松、吴相居、范红星、郑好弟、潘伟萍、李海华、张桂龙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张均法代理,被告张均法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月29日,《仙居报》记者崔瑛以“屋主?泥水匠?木工?谁该为这起工伤事故负责”为题作了报道,并请应东峰律师在律师说法栏目谈谈城乡居民在建房施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原告李鉴表与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代理,被告吴哑老、蒋达树胜诉。台州商报记者于鹏以“律师仗义执言 法院公正判决 哑女终于讨回了公道”为题作了报导,并编发编后语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也告诫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绝不能弄虚作假,打官司切莫做伪证,否则会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与被告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为人身损害赔偿二案,为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代理,原告胜诉。仙居电视台、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上诉人周山头人与被上诉人朱朝燕、张担弟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及原告陈永健与被告朱朝燕、张担弟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上诉人周山头人二审代理、为原告陈永健一审、二审代理,周山头人、陈永健均胜诉。
原告李金友与被告仙居县城峰中学、余卫国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城峰中学代理,维护城峰中学的合法权益。
原告吴朝虎、吴培仙与被告吴利荣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原告张永江、张炳利、严桂华、张金弟与被告朱月云、潘建伟、张银学为人损害赔偿四案,为被告朱月云、潘建伟代理,被告朱月云、潘建伟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徐小弟与被告朱寿强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原告徐小弟一审、二审代理,徐小弟一审、二审胜诉。
原告王焕沙与被告戴珍永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戴珍永代理,被告戴珍永胜诉。
王均田、王焕善(王均田之父)与王福兰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为王均田、王焕善向省高院申诉成功,省高院撤销仙居法院(82)民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1987)仙法民重字第69号民事判决和台州中院(1988)台法民上字第372号民事判决,讼争房屋产权判归王焕善方所有。省高院的再审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仙居县人民法院依照省高院的判决强制王福兰出屋,王均田一家又回到了被强制出屋离别五年之久的自已的房屋。这场官司从1982年打到1993年,历经十一年风雨,王均田和父亲王焕善终于讨回了公道,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上诉人王明道(原审原告)、徐梓海(原审被告)、王买弟(原审第三人)为房屋买卖一案,为上诉人王买弟代理,王买弟、王明道胜诉。
原告吴勋凤与被告吴利华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为被告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董晓虹与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局、第三人张丽娜为房屋买卖一案,为被告仙居县水利电力局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郑荣凡诉被告郑明祥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为被告郑明祥一审、二审代理,被告郑明祥一审、二审胜诉。
原告郑荣凡诉被告郑明祥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为被告郑明祥一审、二审代理,被告郑明祥一审、二审胜诉。
原告周秀美与被告吴小田为离婚一案,为原告周秀美一审、二审代理,维护周秀美的合法权益。
原告吴波与被告吴立明为离婚一案,为被告一审、二审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吴贵妃与被告吴法坤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为原告吴贵妃代理,原告胜诉。
原告吴桂香与被告王焕米为离婚一案,为被告王焕米代理,被告王焕米胜诉。都市快报、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等媒体作了连续报导。
原告王秋芬与被告仙居县委党校为工资福利争议一案,为被告代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蒋富明与被告徐娟海为债务纠纷一案,为被告代理,被告胜诉。
原告李华弟与被告赵小波为返还财物一案,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
原告仙居县溪港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志荣为债务一案,为原告溪港乡政府代理,原告胜诉。
原告王仙弟与被告郑洪云、郑桂芬、郑小芬、郑小云为民间借贷一案,为被告郑桂芬、郑小芬、郑小云代理,被告郑桂芬、郑小芬、郑小云胜诉,不承担还款责任。
仲裁案例:
原告仙居县特种焊接材料厂与被告应亚飞为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为被告代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申诉人蒋相森与被诉人张豪荣(仙居县黄坦树砖瓦窑业主)为事故伤害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为申诉人蒋相森代理,蒋相森在仲裁和诉讼胜诉,由张豪荣赔偿给蒋相森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前5个月的生活费4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6.40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赔偿金137024元、假肢安装费90100元、假肢维修费13515元、共计246377.40元。本案仲裁费4300元,由被诉人张豪荣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