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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 鼓楼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鼓楼区法院做法不正确,受移送的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进行移送,应当将此案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哪一法院管辖。
3、可以将刘英母追加为共同原告,将王娟女儿追加为共同被告。
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4、不能作为第三人,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回复时间:2009-1-6 10: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