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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征询意见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起草、审核工作。医患纠纷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处置不当可能会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也折射出患者维权的困境。加强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现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该办法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社会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sh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与患者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原则)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处置及时、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办法、规则;(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三)指导、督查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四)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五)组建、管理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库;
(六)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表彰工作;
(七)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险(放心保)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公立医疗机构主办部门负责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涉及医患纠纷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妥善化解医患纠纷。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人民调解组织)本市各区(县)依法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调委是专门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纠纷解决途径)发生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工作保障机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区(县)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等,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由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专家咨询费参照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执行。
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人民调解员调处各类医患纠纷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章纠纷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