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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明确

关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明确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在广西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咨询关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具体内容为:企业改制后对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这种评估价值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经12366查阅相关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但该文件未提到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该如何计征房产税。

    鉴于上述情况,我中心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请示,得到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目前改革尚未全部到位的前提下,对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范畴,指的是在出让、转让土地基础上建造的房产。对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无论是否涉及到评估入账的问题,只要该用地没能从划拨转换成出让、转让性质的,暂不并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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