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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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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2009-08-13 16:35:18)
标签: 工程竣工结算 拖欠工程款 王登山律师 建设工程律师 北京律师 分类: 建筑专业律师说法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11)--欠付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利息?
作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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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系列文章,都系建筑律师团的原创,来源于自己亲自代理的案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原告某建设公司于2003年与被告某工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约定为:第33.3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一个月内交工程决算书,建设单位收到决算书后90天内审核完并支付余款,逾期不能审完,视为默认。
2005年3月,工程验收合格后,同年3月28日进行了工程竣工结算,并签署了《工程竣工结算书》。
原告依据该竣工结算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05 年 3月28日算至被告清偿之日,现暂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44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不能进行工程结算的原因。该案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的原因,责任不在被告,因此,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下欠工程的利息?利息从何时其算?
律师视点
原告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1、2004年12月22日,该涉案工程就竣工了。
2、2005年3月16日,被告方组织多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质量合格。
3、从2005年3月16日始,被告就占有、使用该工程了。此时工程实际交付给了被告。
4、2005年3月18日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书。
5、2005年3月28日,双方进行了竣工结算。
6、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