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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功代理的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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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功代理的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提交的代理词 (2009-03-22 21:10:16)

标签: 杂谈

         

 

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

现就原告×××与被告×××房屋及宅基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和采纳。

一,被告让原告在其预先准备好的赠与协议上按下手印时并未告知协议内容,赠与协议是在被告欺诈下签订的,原告在去年年底想搬回房屋居住时才知道实情。原告目不识丁的情况和×××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协议予以撤销。

二,原告并未将三间房屋交给被告居住,更未将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转移给被告。被告系原告二儿家的孙女。

三,在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转移给被告之前原告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四,原告现在居住的两间村卫生室废弃不用的房屋已破旧不堪不能居住。我国合同法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庭审中已查明原告和老伴的居住现状,原告完全可依上述规定不再将房屋所有权转给被告。原告及老伴均已八十多岁,三间房屋系原告和老伴的唯一住所。被告系原告二儿家的孙女,即使其和对象的户籍迁至本村,也可依法向村里要求宅基地。其争抢原告的房屋于法不容,于理不合。

综上,本案赠与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权利从未转移给被告。原告得知赠与一事后即表示不能将房屋送给被告,被告阻止原告迁回自己的三间房屋居住并强行占据于法不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求于法有据,请求合议庭依法支持。

 

代理人:×××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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