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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土地、房产信息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房产信息登记工作。为了提高土地、房产信息的准确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在网上报税系统中开发了土地、房产信息模块,由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土地、房产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以内的自用、出租或者承租应税房产和应税土地,都需要进行登记。
二、土地、房产信息登记,在网上报税系统的“填写申报表-财产税源登记”模块中进行登记。具体包括自用土地、出租土地、承租土地、自用房产、出租房产和承租房产六部分,由纳税人根据土地、房产的使用情况,自行选择登记。
由于企业端申报系统中未开发相应的登记模块,采用企业端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在网上报税系统中进行土地、房产登记。
三、土地、房产信息登记完成,如果发现有错误,可以在登记模块中重新进行修改;核对无误后,要在“正式申报”模块中,进行正式申报。已经提交申报的登记信息,如果发现有错误,不能自行修改,需要持正确的纸质土地、房产登记表(盖章),到税务机关办税场所申报更正处理。
四、时间安排。土地、房产信息登记的填报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自2013年8月1日后不再受理。到税务机关进行更正处理的截止时间是2013年8月10日前。
五、土地、房产信息登记的具体操作,请参阅附件的《财产税源登记操作手册》。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如果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了解,或者对自己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进行信息登记不清楚时,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1、土地、房产登记操作手册;
2、土地信息登记表;
3、房产信息登记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