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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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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代理词 (2010-12-07 10:29:33)

标签: 土地 排除妨害 损害赔偿 细节决定成败 杂谈

 

 

代理 词

 

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家申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实地查看了争议土地的四界情况,全面走访案件发生地的人民群众,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针对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土地四界清楚,权属明确,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首先,本案诉争的土地位于巫山县平河乡龙潭村七社(原起阳乡九亭村四社)小地名园子处,争议土地的四界为:东至公路界,南至加坪田界,西至李加洪田界,北至申存田界(以下简称本案诉争的土地)。

其次,本案诉争的土地的权属状况为:本案诉争的土地属原起阳乡九亭村四社集体所有,1998年6月30日,原起阳乡九亭村四社与原告之父李良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本案诉争的土地发包给原告一家五口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从1998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为:      ),原告全家依法取得了本案诉争的土地的使用权。承包之初,原告全家共有五口人,分别为,三原告及其父母李良柱、石支清,三原告的父母分别于2003年8月、2005年10去世,现今,本案诉争的土地由三原告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

再次,本案诉争的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案诉争土地的东界公路,属于自然界限,现今公路仍然没有改变,故本案诉争土地的东界不存在争议;同时,经本案诉争土地的南界相邻权人李加坪、西界相邻权人李加洪、北界相邻权人李申存现场确认,本案诉争的土地四界清楚,不存在任何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二、被告擅自侵占原告的承包经营地138.4平方米建房,其侵权事实明确。

本案诉争的土地经平河乡政府驻村干部孟俊和龙潭村委会支书石泽武、村长李申生召集原被告双方及本案诉争土地的相邻权人(李加坪、李加洪、李申存)现场查勘,据实确认被告方共计侵占原告的承包经营地138.4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84.5平方米,附属建筑(被告平整为院坝)占地53.9平方米。该侵权事实经乡政府驻村干部和龙潭村委会负责人,以及本案诉争土地的相邻权人共同丈量并签字确认,侵权事实准确无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

三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擅自侵占原告的承包经营地138.4平方米建房,其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侵占原告的承包经营地长达6年,且改变原告承包经营土地用途,其侵权行为极为恶劣,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于2004年占用原告的土地修建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一幢,迄今为止长达6年之久。三原告从1995年一直在外打工,2005年原告因母亲车祸去世回家,发现被告已将房屋建成,而被告也因同次车祸受伤在医院住院,原告李家申鉴于这种特殊的情况,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李家申

此次回家时,本着邻居和睦相处的原则,向被告问明情况,被告反而语势逼人,气势汹汹,毫不示弱,让原告感觉到不但土地被人占去,而且还要受窝囊气,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被告无故改变原告土地的用途,并占用至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5万元。

综上,原告对本案诉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擅自侵占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违规建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承包经营土地的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明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 理 词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土地互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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