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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已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是事关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怎样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自己看法:
一、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重调解,轻处理”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这一规定说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必经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要重视调解对处理权属争议带来的社会效果。
(一)是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敌对情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中,有很多本来能调解结案的土地纠纷案件,可在政府下发处理决定后,不仅激化了争议双方的矛盾,有时还会引发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或者出现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情况,问题久而不决,造成人力、财力浪费不说,更重要的是影响了社会稳定。很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错综复杂,牵涉矛盾很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着力宣传法律、着力疏导、重视调解,力求化解矛盾,减少争议双方敌对情绪,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调解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开支。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可避免争议当事人不服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开支。
(三)是调解可以节省政府资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不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政府的人力、物力的支出,提高了政府的办案效率。
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年限很长,牵涉不同时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
(一)要认真审查纠纷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批准手续和确权证明有时候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在土地使用证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变化,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采信那些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二)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时,或者虽有权属证明文件,但该文件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情况,土地权属出现交叉、重叠等现象时,作为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权属证明的同时,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来源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解和处理。
(三)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有时更需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处,特别是一宗土地出现交叉使用和共同使用的情况下,更应本着此原则进行调处。
三、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对于实在调解不成的案件,不但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处理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应遵照执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瑕疵造成败诉,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办案效率。
二是在实体处理中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无误。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时间久远,牵涉历史上党的有关政策及以前处理权属争议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认真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的同时,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真正内涵,这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重要条件。
三是在具体操作中,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千差万别,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特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上不可能完全相同,况且法律、法规也不可能穷尽每一宗土地纠纷案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应用,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