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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引纠纷 法院判决止纷争

  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件,200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金寨某小区工程。2012年,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已付费用后,所欠工程款50余万元一直未还,致某建筑公司起诉至金寨县法院。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与2008年分别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将金寨某小区的两栋楼发交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 2011年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安徽某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一栋楼审计,双方签字审定工程款30余万元,并于2011年经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安徽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另一栋楼审核,双方签字认可工程款近40万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后,下欠50余万元未还。

  案件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某建筑公司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某建筑公司自从合同的签订到施工,从结算验收到给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对此未提出异议。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 ,某建筑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某建筑公司两栋楼工程款50余万元及其利息。(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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