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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相关法律:刑事法律制度(全部章节讲义)

  

    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分值大概在30分左右。


  第一章 刑法

 

    一、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四、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


  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其一切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缓。


  六、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八、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九、故意犯罪的形态规定故意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十、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2)危险犯(3)行为犯(4)举动犯

 

    十一、犯罪预备其特征有: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4)犯罪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十二、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成立犯罪中止。


  十三、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四、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十五、犯罪的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1)必须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十六、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十七、下列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4)先后故意实施其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其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十八、特殊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十九、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十、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十一、惯犯的特征:


  1.必须是反复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


  2.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5.必须以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惯犯的本来的数罪,刑法上将其规定为一罪,对惯犯按一罪并直接按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处罚,不实行同种数罪的并罚。


  二十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二十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四、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五、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成立的条件二十六、什么是自动投案。


  二十七、根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劲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十八、数罪发生的法定期间以内的情形。见教材P317。


  二十九、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三十、缓刑适用的条件

 

    三十一、假释适用的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十二、纳税人构成偷税罪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缴纳的税款。


  三十三、构成欠税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欠税事实存在。


  (2)行为人为了不缴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3)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


  (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必须在1万元以上。


  三十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4、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5、审判公开的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9、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0、司法主权原则11、法律监督原则

 

    二、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自诉人的权利关注: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教材337)


  1.辩护权2.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4.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7.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11.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被害人本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六、鉴定人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证人、辩护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七、回避情形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八、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九、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十、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共5项,见教材P312)


  十一、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十二、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十三、涉税案件的管辖机关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来管辖

 

    十四、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五、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十六、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承担。


  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十七、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十八、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十九、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


  二十、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二十一、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判决的适用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3)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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