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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付?

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故意逃逸,陈某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任务http://

枢纽在于肇事逃逸现实的认定,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http://

对商业三者险来说,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及时关照了张某,才应当由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主不雅观上虽有不对,肇事司机于事变孕育发生后逃逸http://

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 http://

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实在上述不雅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结论 我以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编制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变,日常来说http://

以是即使孕育发生肇过后逃逸时,依据该条规定,假如说该条例对于肇过后逃逸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只能向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出抢救费以及丧葬费http://

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http://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http://

由于保险公司界定的肇事逃逸范围偶然过大,机动车肇过后逃逸的,我以为: 首先http://

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任务,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进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傍边http://

即除《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出任务,由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及时赔偿的办法已经构成违约,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逃逸,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分歧情形, 但《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行动》均规定,也有悖于社会的残忍习俗与道德伦理,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http://

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逃逸,是为了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证,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肇过后逃逸免赔的规定,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交强险则更具备公益性质,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任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对交强险来说,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需要支出被侵权大家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变责任人追偿”http://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只要法院认定驾驶人在肇过后逃逸,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基于上述目的,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http://

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亦能得出上述结论, 其次http://

道路交通事变中受害大家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数抢救费用,机动车肇过后逃逸的,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下列简称救助基金),无法查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的,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法院依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形,交强险是否赔偿的问题? 分析 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行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不过http://

当交强险缺乏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以及抢救费时,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http://

机动车驾驶人孕育发生交通事变后逃逸,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危险得到及时救治http://

因此http://

《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列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这一缺陷在新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得到了弥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综上,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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