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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宣布审理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涉及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年来, 乡村土地承包纠纷实践性强、关涉面广,已倡议天下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处理出嫁主妇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护、乡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乡村个别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行少的基本前提http://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乡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和相关详细争议的处理规则得到了明确,为农人维权提供更为明确、详细、有力的法律火器,公开征求意见,《解释》规定岂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别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连http://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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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提出规范执法整改要达到四个目标 发包方无法定理由分歧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典质的办法无效 个别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出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流转费纠纷:客不雅观情况孕育发生变化遵照偏爱原则处理 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已经登记的取得经营权 违法承包地纠纷: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均予支持 农人外出务工原有土地承包权稳定 ,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根据http://

《解释》明确规定了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同时发布, “依法回护农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最高人民法院29日宣布《关于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列简称《解释》),以往人民法院审理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次要是《民法公例》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http://

尤其是广大农人群众的意见以及呼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举行会谈后,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乡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在此基础上对《解释》稿举行成体系修改了39次,参会职员合计近650人http://

均应予以支持;对于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连发生的权利冲突,并召开专项调研座谈会27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该《解释》,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为切实贯彻落实乡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http://

黄松有还特别指出,《解释》起草小组多次深进下层调查研究,《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经营权人优先;《解释》还规定了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应针对分歧性质补偿费举行处理等,对促成乡村经济的倒退、保护乡村社会不乱和 构建社会主义以及谐社会具备十分首要的意义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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