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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需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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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1991-9-18)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无须缴纳印花税。
但从2006年11月27日起,根据发布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产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立据人
(印花税税率表)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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