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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情 况 说 明
原告:姜林(发包方)
被告:大连市裕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裕隆公司、承包方)
一、订立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
2004
原告姜林先后给付裕隆公司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已基本施工完毕一、三层,二层仅刚则开始施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裕隆公司停止施工。
此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中,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及粗糙、伪劣施工行为;被告则认为,施工基本符合要求,原告拒付剩余工程款(约20余万元),是构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而原告认为,未能及时给付剩余款项,是在被告合同履行存在严重瑕疵情况下,原告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违约。
后来,被告单方面拿出两份工程决算书,以求与原告结款,遭拒(注:此时,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包工包料的结算方式)。
原告在被告停止施工后,将三层已基本完工的9间写字间出租,以减少实际损失,一层已部分使用;而二层至今处于停工状态(两年之久)。
二、诉讼过程
此案件由吴军审理,经开庭后,原告裕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案件已结。
诉讼中,姜林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市光华所对施工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委托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及对不合格部分提出整改方案及费用。
经近一年时间,
姜林收到上诉二报告之后,以光华所评估结论仅以合同、图纸及预算为计算依据,而不以实际施工作为依据,所作估价
根据评估、鉴定的结论,原告姜林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承担对二层停工一年的可得利益损失234,576元。
被告对此抗辩理由为,原告变更诉请已超过民法规定的最后期限,原告则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6条称变更诉请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主审法官张奎则力求将本案及李斌之案合并调解解决,希望双方撤诉,以终结此案。
情况说明人:黄晓文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