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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云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

*公司诉云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05-07-21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云南*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许**,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戴*、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1997年12月5日和1998年7月8日,其与被告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建南亚汽车商城的通风空调、水电、消防等工程,工程价款为2100万元,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履行中,由于被告缺乏资金,不能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于1998年11月停工至今。2000年8月,双方进行中间结算,确认已完工程造价为11799346.1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3699346.16元工程款。另原告代被告支付了11800元的治安费。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2、偿付工程款及垫付的费用3711146.16元、1291256.78元的资金占用费及停工和其他经济损失327797.88元;3、确认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1、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2、由于原告承建的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是否合格还未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其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3、既然其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资金占用费的事实;4、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原告的单方计算,其并没有签字认可,所以,不存在损失;5、根据法律规定优先权应当在工程约定竣工及实际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且已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原告承建的工程是安装工程,不是建设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所以,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

    综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1997年12月5日和1998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2、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中,被告支付了810万元的工程款。原告代被告垫付了11800元的治安费等。由于被告缺乏资金,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致使原告承建的工程于1998年12月停工至今;

    3、2000年8月,双方对原告承建的已完工部分进行中间结算,并委托昆明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事务和建设监理公司审定,经审定,原告承建的已完部分的工程造价为11799346.16元;

    4、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699346.16元的工程款;

    5、原告已于1999年1月将所承建的工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管理至今;

    6、2001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原告的单位名称由云南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公司。

    对上述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对证明上述无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双方争议的问题是:

    1、原告损失的数额;

    2、原告承建的工程是否经过验收,被告是否负有付款义务;

    3、原告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原告损失的数额的争议。

    原告主张损失的数额为1619054.66元,并提供《收条》、《发票》、《停工损失》、《利息计算表》、《职工工资结算表》和《照片》,证明原告损失的数额为1619054.66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缺乏资金,导致工程停工至今,造成机械、人工以及其他损失计327797.88元,且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欠款,占用其资金,由此产生1291256.78元的资金占用费。

    经质证,被告对《收条》、《发票》没有异议,并表示认可;对《停工损失》、《利息计算表》、《职工工资结算表》和《照片》的有异议,并表示不认可。被告认为,《停工损失》、《利息计算表》、《职工工资结算表》和《照片》均为原告单方进行的计算和统计,且原告已于1999年1月移交了工程。原告提供的《停工损失》、《利息计算表》、《职工工资结算表》和《照片》不能证明损失的数额。

    被告针对该争议没有证据材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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