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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项法规,逻辑上构

从重适用!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处罚条款竞合问题以及“法律漏洞”问题。如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可能都有所规定,当规定不一致,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如当事人的同一个事实行为,同时分别违反了多项行政管理规范,在逻辑上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项罚则实施行政处罚,即出现处罚条款竞合问题时,应累计合并适用、酌情选择适用还是从重适用?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没有相关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事实行为,不宜累计合并适用多项罚则分别处罚,也不宜由执法人员酌情任意选择适用单项罚则,以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吸收其他违法行为,选择处罚较重的罚则实施处罚,比较公平合理。因法律故有的滞后属性和社会行为复杂多变,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完全规范和调整全部社会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问题。比如对有些行为虽然明显侵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但从行政管理角度没有规定;对有些违法行为,只规定了对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如何消除违法后果没有规定,或者即使有“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等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说,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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