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中,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8年1月起算,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继续的状态,是在这个时候停止的。 B、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追讼时效,故不予以处罚。 C、李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本题中无从得知,即使是主动停止的,由于他的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能消除,所以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D、配合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立功表现,本题中得不出李某已经立功的结论。 两年的时效,那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而此案应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答案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答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