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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诉讼案件

工商行政诉讼案件

  • 工商行政诉讼案件
    县工商局2004年5月27日以甲涉嫌无照经营石材为由,向甲作出封存财物通知书,查封一套锯石机,并责令甲为查封物的保管人。县工商局2004年11月2以乙个人涉嫌无照经营石材为由处罚乙,乙不服提起诉讼,但乙一审终审败诉.甲于2006年5月20日向县工商局申请解除查封决定,县工商局于2006年9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甲于2006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工商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一审终审法院于以乙一审终审败诉判决书认定原封存的财物为乙个人所有为由认定甲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甲的起诉。原审初法院于2007年2月和2007年8月作出两起民事判决书又认定甲经营的石材厂系甲乙丙丁合伙经营开办。甲乙丙丁于2008年8月向向县工商局申请解除查封决定,但县市工商局都认定甲乙丙丁均不具备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并不告知诉讼权限。请问:甲乙丙丁如何要回锯石机?甲如何主张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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