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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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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 (2011-04-27 21:48:29)
标签: 张锋博客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事前控制 教育 分类: 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
首先、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界定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适用问题,既具理论又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为涉及《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理论界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狭义说: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法定享有许可权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依此理解,只有许可机关颁发了许可证才称为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第2条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其二,广义说:行政许可除包括狭义理解的前边部分外,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活动都属于行政许可,因为相对人提交了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有可能许可而颁发了许可证,也有可能经过审查拒绝颁发而不予许可,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的工作之一,《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诉我们:不予许可也是行政许可概念中的题中之意。
其三,最广义说:行政许可不仅指是否颁发许可证的环节,还包括颁发后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与管理,即《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属于《行政许可法》应予调整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理解是在第一种狭义说意义上理解的后续延伸,因为若为第二种广义说意义上的不予许可后也就不存在后续跟进和监督了!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以第二种理解,即广义说作为主流观点!
行政许可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一方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对人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领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要素分析和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范畴。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才能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作出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相对人的申请是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行政许可是双方性质的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获益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机关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外,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作出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许可不存在口头形式。行政许可作为要式行政行为主要有颁发许可证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三种形式。
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需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前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第五,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或赋权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两者属于损益行政,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是一种剥夺和限制;前者属于授益行政,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2条中的“特定活动”应理解为对申请人有益的、非经许可不得为之的活动,对申请人来说,没有利益应该是不会主动申请的。